原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5-31
(2017年12月28日原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做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的其他事项,参照任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阳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28日